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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2.禁止类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3.禁止习惯法
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允许相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构成要件的明确(罪之明确)
法律后果的明确(刑之明确)
6.禁止残暴、过剩的刑罚;
类推定罪
1979年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民法院核准。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通说的区分标准:“可能的文义”
类推与解释不是填补法律漏洞的辅助方法,而是法律应用(或称法律发现)的最基本形式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的本质》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唐律疏议·名例》;
(六)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1. 从废除类推到罪刑法定: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
2. 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3. 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第二节 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原则);(三)基本内容
1. 原文:刑罚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称
2. 不同理解:
(1)罪行(客观罪行)与刑事责任(主观罪责)
(2)罪行(犯罪)与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3)司法考试观点
罪行指已然之罪,包括客观法益侵害(违法性)、主观非难(有责性)两方面。
责任指未然之罪,即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如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累犯、中止与未遂、立功自首等。
(四)体现
1. 制刑:犯罪分类、法定刑配置
2. 量刑: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量刑情节)
3. 行刑:减刑、假释等
(五)罪刑相当与刑罚个别化
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
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
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普通公民: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开设赌场罪的解释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3.国籍变动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的犯罪)(第8条)
三个要件(我国利益;3年以上;双重可罚)
(四)普遍管辖(或引渡或起诉)(第9条)
1.对象:海盗、贩毒、劫机(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酷刑、反人类、战争罪、灭种罪
2.立即逮捕;或起诉或引渡
3.适法依据是国内法
;;(七)引渡
1. 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 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 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三)刑法的溯及力
1.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重法与轻法的判断(第12条)
罪名变更、构成要件变化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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