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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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来源正当,结构合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财务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指财务公司对经国家监管部门核准成立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价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集团内部或者外部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应到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资委、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关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性:对每一项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应风险可识、可知、可控。 (三)有利性: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应有利于实现集团的战略规划和财务公司的发展目标。 (四)盈利性: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预计净收益应达到一定的收益水平。 股权投资的立项、评估和审批 第四条 金融发展部是财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投资项目的盈利性、可发展性和投资价值以及被投资方进行财务预测和分析,编制股权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有关的投资原则,做出投资额度的初步建议。 第五条 金融发展部按照财务公司确定的经营规划,编制投资计划,报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金融发展部负责制定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投资标的所属行业或子行业的发展前景; (三)投资标的的盈利状况、拟投资股权比例、出资金额、收益预期; (四)监管机构投资审批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等。 第七条 投委会需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具体项目实施进行最终审判。 股权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股权投资获得批准后,金融发展部负责与被投资方联系,送交有关财务公司的资料,与被投资方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 第十条 协议签订后,金融发展部填制付款申请单,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连同投资协议送交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拨付、计划财务部进行投资业务的核算。 第十一条 金融发展部应根据股权投资授权文件及投资协议,建立并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台账、投资项目明细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明细表进行审核、签字。财务公司股权投资协议、合同、出资证明书等股权证明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展开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管理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的分离。 财务公司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及时进行跟踪和定期评价,并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后续投资建议以及处理方案。 股权投资的清查和处置 第十四条 金融发展部要对投资股权进行定期清查,对投资三年以上无投资回报或负回报的项目,清查不良投资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后,逐级报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转让所持金融机构股权必须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经中介机构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后,并按财务公司的规定程序,由财务公司董事会审定。董事会依授权审批后,签订股权交易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进行股权交接。 第十六条 如被投资方实行企业改制、重组和终止时,金融发展部应立即向财务公司报告,以便财务公司及时参与该企业的改制、重组和终止清算。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原则为: (一)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回报; (二)确保账面价值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收取投资回报; (三)保证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投资管理、操作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公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该业务的总体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与管理风险)进行评估与监控。 第十九条 金融发展部作为业务执行部门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积极分析、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及时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定期核对投资金额及损益。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监控,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投资资金的安全性、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内控制度及操作细则的规范性、资料与台账的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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