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涉外侵权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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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 (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 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复件 原告吕永群诉被告刘明宏等股权纠纷案.doc (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价值判断 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的特殊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特殊规定) 一、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 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案件。 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二)共同属人法原则 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双方如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 《民法(草案)》第九编第81条 “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外的法律。” 当然,关于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引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要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时间、范围、形式等作出限制,这还可以而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 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侨居中国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 问题: (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提示: (1)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2)援引相应冲突规则 二、我国《海商法》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两不同国籍的轮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头空难污染案2140万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内部损害赔偿,如何解决?包头空难案?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 (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 (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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