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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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 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 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一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十六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设置规范 一、告栏应设置在我矿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职工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三、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四、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五、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六、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七、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八、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二十二条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一、?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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