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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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2017年12月28日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我公司2018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完善由公司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司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具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具体人员,并明晰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针对哪一级人员、无论单位还是个人的职业病防治责 害控制效果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因此就职业病防治防护的各项措施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期投入生产采用。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男女人数、患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仓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仓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病防护措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防护用品的种类、生产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标准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制,要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经常性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由取得相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作为矿井有害因素防护的相关法律依据。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蔬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措施、应急防护用品及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体检周期按规定要求执行。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矿及其医务人员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性炭疽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及安全检察部门。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医疗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按规定上报,不得弄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及报警装置 (1)在醒目位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脸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所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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