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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 仙谭 工程 竣工结算审查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向咨询人支付酬。
、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在接到完整结算资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效,自双方盖章
后生效。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月 日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法规
第一条 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时至第二天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同语言文本发生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建议,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或做出合解释。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等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条 咨询人在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 是指属于 “正常服务 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
第七条 在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得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
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
委托人的权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权: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按咨询合同其职责, 或与第三人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能全部或部分,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能成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能成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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