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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述
案例:
案例一:
某外资航空公司委托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招聘空姐,在完成招聘后,又决定不录用已经录取的空姐。
案例二: 乙60岁退休后在家无聊,又找到一份在物业公司当看门人的工作,上班不到一个月就被人辞退
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3.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补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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