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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效 力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必须是特
要约
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子 1 元
1 个,买吗
要约
↓
要约
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是订立合同
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买包子吗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希望订
立合同
承诺
↓
同意
要约
格式
条款
缔约
过失
生效
限制行
为能力
人合同
无权代
理人代
订合同
生效
撤回
撤销
期限
生效
撤回
逾期
新
要约
无效
解释
构成
条件
承担
赔偿
责任
生效
成立
有效
无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
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②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具有法律约 ①附生效条件——不一定发生
束力;判断依据是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②附生效时间——必定会发生
指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如奖励、赠与、报酬等只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①没有代理权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
②超越代理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③代理权终止后
有 “同时”
无 “同时”
无需通知
为新要约
有实质性
变更
免除加重
排除规定
不利于
提供者
过错
导致
损失
过失
承担
责任
注意区别
纯获利
有效
1 个月
无效
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内容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条款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无效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损害利益
非法目的
违反规定
合 同
合 同 履 行
合 同 转 让
一 般 原 则
可变更
法律
可撤销
效力
合同
质量要求
不明确
价款报酬
不明确
履行地点
不明确
履行期限
不明确
履行方式
不明确
费用负担
不明确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转让
债权/务一并转让
合 同
合 同 终 止
解除
法定
解除
违
承担 约
责任 责
方式 任
争议解决
价格法
协商约定
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付违约金
定金
和解调解
仲裁
诉讼
政府定价
注意
效力取决于当事
人的意思,属于
相对无效的合同
①主张有效→合同有效
②主张无效→合同无效
③主张变更→合同可变更
撤销
权
消灭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
②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撤销权
①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交 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 价格上涨时, 按原价格执 行; 价格下降时, 按新价 格执行
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 逾期付款的, 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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