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模式下,业主是否向承包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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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江公司虽是《招标文件》载明的代建业主,但没有证据证明诚兴公司授予其代理权,金江公司亦未以诚兴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与诚兴公司之间不成立委托代理关系。 诚兴公司与金江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与金江公司与中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中欧公司应向发包人金江公司请求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阅读提示业主与发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包人应注意辨别谁是真正的发包人。代建模式下施工合同的真正发包人应依据委托人与代建人之间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等情况,依据《民法典》中委托合同的部分加以分析确定。 案情简介2011年8月5日,资阳市住建局与成都金江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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