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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项目为城之源公司的综合办公楼项目,主要用途为办公自用,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城之源公司负责项目报建和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丰翼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和施工,丰翼公司按照约定分得的部分房产实为其投资的对价。在双方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中没有关于经营活动的内容,不符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应该属于合作建房关系。双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不会导致协议无效。
阅读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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