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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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 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 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 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 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 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 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 2 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 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 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 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 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 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 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 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 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 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 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 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汇编 3 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 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 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 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 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 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 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 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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