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执法的热点与难点.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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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 2021年12月;近三年我省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概况 2020年广告案件数:3235件,罚没款4633万元。 2019年广告案件数:3773件,罚没款7775万元。 2018年广告案件数:3599件,罚没款5774万元。 2020年网络广告案件数:2008件,罚没款2478万元。 2019年网络广告案件数:2837件,罚没款3744万元。 2018年网络广告案件数:2454件,罚没款3139万。 ;近年重点监管行业广告案件情况;重点监管媒体广告案件情况;自2015年9月1日修订后的《广告法》实施来,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是现在是高度信息化时代,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广告推广; 二是互联网广告成本低,传播迅速,量大面广,无孔不入,渗透到工作、生活、社会的各个空间; 三是“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高层高度重视广告违法的整治。;广告法实施中的疑难点;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 ——2016年2月19日;违法广告来源 ;案件的管辖;有关部门是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广告案件的管辖;管辖权的几种特殊情形;国家总局广告司关于互联网广告管辖权的答复:;广告案件违法主体的确认 ——广告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到底什么是广告?;广告活动主体范围;广告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一是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组织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也可能是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其主体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二是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三是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凡是广告内容涉及到产品相关数据、功能内容的,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绝大多数广告都是附带链接的,消费者一旦点击一个互联网广告,就会跳转去到广告主自设的网站媒介。为了避免出现广告主修改了后台广告内容,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然为其广告提供链接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甚至权益受损,所以广告主在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违法广告的广告主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或处2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或处100-200万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定性虚假广告,广告主须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定义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互联网广告链接和跳转的审查义务: 核对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跳转、链接到的页面所属的媒介经营者情况;是不是广告主自设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站; (2)前端广告内容与链接内容的关联性,是否指向同一市场主体或同一商品、服务; (3)链接内容是否含有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的商品、服务。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000—3万)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1—3万) 把握要点: 1、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必须保证关闭标志要明显,引人注意,字体大小等应达到常人可见的程度; 2、关闭标志应让受众能理解其关闭功能,常见的如“×”或“关闭”字样; 3、不得以虚假的关闭标志或者其他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在电子邮件用户自己撰写的电子邮件内容里,不能再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代言人的概念 (1)主体要件:广告主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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