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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及路径探讨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及路径探讨 2
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分析 5
(一) 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多的是保护其衍生作品 5
(二) 权利主体群体性与著作权主体单一性相冲突 6
(三) 民间文学艺术的财产性权利内容有违其保护宗旨 8
(四)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无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 9
三、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建议 9
(一) 根据主体的不同分别构建制度保护 10
(二) 特别法需要对传承人的权利着重保护 10
(三) 正确处理公法与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间的关系 12
四、结语 13
文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别山民歌的保护问题及根源分析 13
一、大别山民歌保护问题 14
(一)专业研究不深入,歌曲搜集不足 14
(二)保护与推广力度不够,推广形式不合理 15
(三)资金不足,专项经费短缺 16
(四)原生态的民歌保存较少,原生态的唱法保留很少 16
(五)传承人未能获得相应的支持,恐后继无人 17
二、大别山民歌保护问题之根源分析 18
(一)对艺术现代化的错误理解 18
(二)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影响 19
参考文摘引言: 20
原创性声明(模板) 20
文章致谢(模板) 21
正文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及路径探讨
文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及路径探讨
知识经济时代, 文化软实力的较量日益成国际竞争的主旋律, 强大的文化软实力也成为一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权的重要手段。一国文化软实力的强大, 一方面体现在该国文化创造力上, 另一方面体现在一国传统文化资源储备与保护上。对于前者文化创新的鼓励, 绝大多数国家构建了知识产权体系, 通过赋予创造者独占使用的专有权利来鼓励创新, 而对于后者, 虽然一些国际组织以及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积极的推动相关方面的立法, 但由于模式选择的不当, 使得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较为疲软, 甚至根本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笔者认为, 对于中国来说, 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需要加强重视。我国拥有56个民族, 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资源,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文化不断地融合, 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民族文化以及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资源。然而由于我国对传统文化资源保护意识以及相关保护制度的缺失, 才使得本属于我国的民间故事如《花木兰从军》, 被美国好莱坞制作为动画《花木兰》获得高额利润, 而我国却对此束手无策。本文主要选取了传统文化资源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进行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文化资源的组成部分, 国际社会对其采取的主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 对于此种保护模式的选择, 笔者跟多数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 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不能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具体理由将在下文阐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均是以概念为基础, 也是问题研究的关键环节。刘春田教授认为:一切学科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概念问题[1]。因此在探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前, 首先要厘清何为民间文学艺术, 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做进一步的探讨。
, 英文为folklore, 意指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群体拥有的教义、戒律或习俗等有关的传统事实或者信仰[2]。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法律概念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与南美洲一些国家, 例如1967年非洲突尼斯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对抗发达国家对其本土文化资源的无度利用, 率先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并由此开创了由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先河[3]。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同一物, 并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意义上定义的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共同颁布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 该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能够认定由该国国民或者种族群落创作的, 经代代相传, 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4]。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上首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 就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作品, 而作为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的条件。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相似, 进而对民间文学艺术选择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5], 然而生硬地将民间文学艺术称为作品显得太过于草率了。
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而言其并不具备独创性的特点。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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