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XX-XXXXXX-2021 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认证规则.docVIP

CQCXX-XXXXXX-2021 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认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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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XX-XXXXXX-2021 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及语音交互性能认证规则 Interconnection and Speech interaction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lligent speech electronic equipment 2021年3月X日发布 2021年3月X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认证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XXX 主要起草人:XXX CQCXX-XXXXXX-2021 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及语音交互 第 PAGE 5页 共 SECTIONPAGES 6页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具备互联互通以及语音交互功能的智能语音电子设备的认证。 2. 认证模式 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1: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获证后的监督 模式2: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对于持有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认证等)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对于适用于模式1的企业,也可自由选择模式2实施认证。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智能语音电子设备的种类和型式、无线通讯模组、远程控制功能、软件控制器、语音接收方式等与互联互通及语音交互有关的结构和参数来划分单元,所有结构和参数均相同的型号在同一单元。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每一型号与主检型号的差异做出确切描述。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提供一致性声明,并出具报告。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工厂质保能力声明(必要时) 3.2.2证明资料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产品描述(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关键零部件清单 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确认代表性样品,由企业送至授权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性能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它产品做补充试验。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样品数量1台/认证单元; 厂商控制终端应用程序; 其他控制终端应用程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CQCXXXX-XXXX《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及语音交互性能认证技术规范》 4.2.2检验项目 按照4.2.1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测 4.2.3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4判定 样品按照4.2.1技术规范中“4 评价要求”的规定对产品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样品应符合标准的要求。当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规定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5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向CQC和申请人各提供1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要求 对智能语音电子设备互联互通及语音交互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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