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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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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tax on till-land occupation/Tax on the Use of Arable Land)
目录
1 耕地占用税概述
2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3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4 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5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
6 耕地占用税优待照顾
7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8 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办法
9 耕地占用税收入用途
10 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可分为三类:
(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由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因此,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一样。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分4个档次: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0至5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8至40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6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至25元。
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
一般来讲,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位置较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高一些;反之,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人口较少、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低一些。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
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具体占地项目免征税款的范围。包括:
(1)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6)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以发电、旅游为主的除外;
(7)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的房屋占用地;
(8)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
耕地占用税优待照顾
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给予的减征照顾。具体包括;
(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公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按规定税额减半征税。
(5)对于公路建设耕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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