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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 (1) 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保证是保证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随着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与其保证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保证责任也消灭。 (2)保证人 (3)保证合同 (4)保证方式 (5)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负责赔偿损失。 保证人应对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末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仲裁或诉讼),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第六十二页,共九十六页。 2.抵押 (1) 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定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接受抵押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 (2)可以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3)抵押合同 (4)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页,共九十六页。 3.质押 (1) 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2)质押的种类 1)动产质押??? ? 2)权利质押??? ?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津行为。 第六十四页,共九十六页。 4.留置 (1) 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2) 留置合同、 (3)留置担保的范围 (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P93 (5)留置权的实现 ???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六十五页,共九十六页。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2、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3、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4、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5、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6、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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