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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分
1
经营时间
同一名称、执业地点、法人代表的医疗机构,经营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满3个月得5分,每增加1个月,增加0.5分,最高为15分。
15
2
服务场所
(1)具有独立服务场所(独立的地名地址)得5分。
(2)距离300米内,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得3分。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得3分。
(4)房屋产权自主或租赁时间剩余有效期限满2年及以上得2分。
13
3
质量管理
(1)配备的医保药品种类100种以下(西药种类、中成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得2分, 100种及以上得5分。
(2)配备的药品中医保目录内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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