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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探究(税制资料)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探究 1
1无形资产概述 1
2BEPS背景下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现存的不足 3
3BEPS背景下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完善 4
文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国际经验借鉴 5
参考文摘引言: 12
原创性声明(模板) 13
文章致谢(模板) 13
正文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探究(税制资料)
文1: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探究
1无形资产概述
概念界定
在国际上普遍认可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它指出无形资产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作出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国外学者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追溯到1992年由Paton发表的《AccountingTheory》,他认为广义的无形资产是指归属于某一企业但不具实物形态、存续期较长的任何有价值的补偿物、因素或要素。西德尼?戴维森在《HandbookofAccounting》中指出狭义的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财产。
无形资产如何定价
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初始计量首位考虑的对象为对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计量,包括购入的实际支付价款,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成本的认定为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以及自创无形资产根据其投入的材料、设备及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若无法计量成本,则采取判定有无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若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的评估则直接由市价决定。若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相类似的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比照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价定价。若不满足前两者,但其存在可开发的市场,且未来预期收益能预测同时能通过货币计量,则可以通过对无形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实际成本,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评估现值。现阶段,后续可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四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流分析法、重置成本法、溢价利润法、加权平均回报法等。而被OECD认为能够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估值的是现金流折现法,具体做法是根据无形资产在“最高的和最优的生产力”时的价格进行折合现金价值计算,从而确定该项经济业务中无形资产的价值。
现行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转让定价规则的基础是建立在独立交易原则上,这一原则也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中具有决定性的原则。根据OECD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指出:“若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经济关系不同于处于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可能会存在的关系,如果由于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本应获得相应利润的企业没有获得此部分的利润,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获得了此部分利润,并对此据以征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除了独立交易原则外,还有公司全球公式分配法。全球公式分配法采用全球计算跨国企业的利润所得,按公式进行分配,然后各所在国再分别对其关联企业征税。全国公式分配法不需要可比性,解决了独立交易原则中的困难,简化了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体现了跨国公司的经济现实。但全球公式分配法同样存在缺陷,因为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建立在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在对跨国企业利润贡献相同作用的基础上,但是现实中他们存在各种不同的差异,所以采取相同的分配公式是不可取的。现阶段,独立交易原则仍然是最可行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原则,所以未来应考虑如何将独立交易原则与全球分配法结合,取两者长处,克服不足,相互协同作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中保障纳税人与国家征税两者的利益。
2BEPS背景下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现存的不足
(1)国内税法尚未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建立健全的法规。我国首次对转让定价有全面解释的法规制定是在由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正名转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法规虽是地区性法规,但是可以看作是我国转让定价法规制定的起点,到现在已经有30年的历史。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从改革开放引入,发展至今已有了较多的立法文件,税制规定也已较为全面、详细,但传统的转让定价模式因数字经济的到来,跨国企业中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多从无形资产中入手而发生转变,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定通常只零散地混杂在有关转让定价中与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文件中,我国现行的包含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的法规文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等。以上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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