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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般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2. 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根据国际惯例,外国代表和依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我国法律一般对其不具约束力,但如果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时间 1.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这种生效形式在环境保护法领域中比较少见。例如 1979 年 9 月 13 日和 1979 年 2 月 23 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森林法(试行)》。 2. 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 这是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较普遍的生效形式。 如《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思考:为什么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二)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1.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律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 例如 ,I996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自 I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2. 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例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属于这种情况。该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在该法条文和公布该法的命令中,均没有规定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同样内容的法律相应地失效。但是,根据惯例,应当认为原《环境保护法》中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近代世界各国,在法律的溯及力上大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也是如此。例如,《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可见,我国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 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对于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高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各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它是环境法律关系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和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环境行为两类。 1.物 例如环境资源,国家禁止破坏和污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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