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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单选】
民法:
1、写作为创作行为、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要求,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能享有著作权;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若小迪被宣告死亡,则其财产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保管??被宣告死亡应当发生自然人死亡的效果,小迪的财产应当由其父母继承,而不是由父母进行保管;
4、小迪被宣告死亡后,若确知其未死亡时,应当由其本人or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而不是自动失效;
5、A代理B购买电教器材,遇到有奖销售,A因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归谁所有?答:归B所有。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该电视也属于代理行为的范围,因此该电视应当归属于B且无需另外支付补偿;
6、不得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4)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因无时间写作,甲可委托乙代理其完成一部小说的写作??写小说,为典型的创造智力成果的行为,为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7、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1)违法事项;
(2)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
(3)基于宗教规范所实施的行为;
(4)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
8、?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能提出该抗辩??原则不能;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原则不能,有例外: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9、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0、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11、甲将房屋卖给丙,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就去世,甲之子乙不知道甲卖房一事,继承房屋,并办理了登机手续;后乙以房屋抵押给丁,签订抵押合同并交付了产权证明,但未办理登机。问:
A.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甲死亡时,乙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登记;
B.乙在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概括继承”制度,若乙没有放弃继承,他除了继承房屋及房款外,还应法定继承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交付了产权证明,只要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不能设立抵押权;
12、在动产买卖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完成物权变动;
?未通知第三人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第三人之前,第三人不知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的事实,仍然向出卖人归还相机的,行为有效;但若通知到达第三人后,其已经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就只能向新所有权人归还相机;
13、由于转移上的从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合同无相反规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14、无因管理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构成无因管理;
15、机动车发生交通道路事故致人损害的,成立侵权之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也随之消灭;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遭受工伤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获得工伤保险金,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17、代物清偿实际上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通,代物清偿协议是实践合同,若仅达成协议而没有完成履行行为,则原定债务不能消灭;
18、第三人代为清偿有4要件:(可为金钱or行为)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
(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3)须经债权人同意;需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而无须债务人知情or同意)
(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在满足无因管理or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有权依照无因管理or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
?但追偿权,是以其实际支付并使债务人免责的范围为限的,若第三人因违约对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不在追偿的范围内;
19、A表示向B慈善基金会捐款200万,并指明专用于C:
?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or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A不享有任意撤销权;A不交付赠与财产的,B可要求交付;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or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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