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柏浪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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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柏浪涛 承继的共同犯罪: 1、未参与前罪,只参与后罪,只成立后罪的共同犯罪。 2、有的罪有两个行为,中途参与的人不实施第一步,而实施后一步,也可以构成这个罪的共同犯罪。 3、甲乙先后各一脚踹死丙,能查明是甲踹死,甲负责,乙不负责;能查明是乙踹死,甲乙均负责,因乙后来参与代表两人,为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法查明,甲负责,乙不负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只要求单向的意思联络。甲有联络意思,乙无,则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说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甲为片面的帮助犯。若只望风,没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帮助未遂;若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了,例如拦住房主,则帮助既遂。 甲是乙妻子,让丙帮忙扔乙,丙因为没有身份,不构成遗弃罪实行犯,为帮助犯,作为;实行犯是甲,不作为。两人均构成遗弃罪。 刑九:男对男可构成强制猥亵。 19.共同犯罪(三) 1、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均按实行犯的身份来定。 2、都是实行犯,就分别定罪,另一为帮助犯。各触犯两个罪,...实行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先分析实行犯,如果均实行犯,先分析谁认识错误;看是否是同一犯罪空间。 4、共犯的过剩问题:实行过限。过限部分其他共犯不负责。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一般成立共同犯罪的帮助犯,以及过限犯罪的过失犯(过于自信的过失),想象竞合犯or结果加重犯。 实行不及,降低罪的既遂。 5、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的汇总:共犯的脱离。退出者能否成立中止?必须完全脱离,否则不构成。 21、罪数 1、承继共犯:继续犯可有。 2、先判断是不是法条竞合,再判断是不是想象竞合。 3、贪污又帮忙,即贪污和渎职,除司法工作人员为择一重外,其余均数罪并罚。 4、如果是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 ,原则数罪并罚,除非法条另有规定。例如结合犯:拐卖+强奸=拐卖; 绑架+杀人=绑架; 犯一个前罪+妨害公务罪 一般数罪并罚,例外:前罪为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or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再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被吸收,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5、把想象竞合犯按数罪并罚处理: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 6、两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原则数罪并罚。 7、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贪污罪; 8、刑讯逼供过程中(还未成为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杀人=故意杀人; 刑讯逼供罪+过失杀人=故意杀人; 刑讯逼供罪+故意杀人=数并; 9、14-16岁也需对拟制罪负责; 10、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事后转化抢劫罪; 11、聚众打砸抢+毁坏or抢走财物=(对首要分子)抢劫罪; 12、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13、我国:心脏死亡说; 14、植物人+家人放弃治疗 实行致死=故意杀人,但可判缓刑; 15、教唆无/限制刑事能力人or欺骗/胁迫成年人自杀=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22、刑罚 1、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or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2、罚款顺序:被害人医疗费民事债务罚金 3、没收个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犯罪工具缩小解释) 23、 1、主动投案,又逃,又自首,可恢复自首; 被动归案,又逃,又自首,不能算自首,除非又逃又构成脱逃罪,再自首成立脱逃罪的自首; 2、准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要求是不同种类罪行,且不能紧密关联(如贪污罪和渎职类犯罪)或选择性罪名; 3、立功:揭发他人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正当防卫等不算),or提供犯罪线索(不可以以非法手段获取),可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4、供述行贿罪必须同时把行贿对象供述出来,否则不构成立功。 5、有期徒刑可吸收拘役,但管制不可被拘役或有期徒刑吸收,但可被无期徒刑和死刑吸收。 6、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7、总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最后不得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最后不得超过25年。 8、缓刑考验期期间又犯新罪,不存在减的问题,因为没执行刑期。 9、缓刑、假释考验期后又犯新罪,不能撤销缓刑、假释。缓刑期后又犯新罪,不可能构成累犯;假释期后可能构成。因为成为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刑罚执行完毕。成功的缓刑视为刑罚不再执行,不是说债还完了,而是你不用还了。(缓刑不减不累,假释有减有累。 10、在立案期间逃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6、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 1、强奸罪里在公众场合强奸的“当众”不等于“当面”,听众也可以,但当事人不知情的不算,并也包含幼女。 2、结果加重:强奸致人死亡(包含故意and过失),必须是强奸本身的暴力,否则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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