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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渊源 第三节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活动。广义的教育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也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社会文明 教育法 经济 科技 人才 教育 一、教育法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教育法首先主要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二)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四)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二、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特征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一)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二)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三)教育强制措施实施的柔软性 (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五)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原则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1)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3)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案例分析 教育公平 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渊源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教育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教育行为、教育财产和精神产品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教育权利和所承担的教育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有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之分。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被称之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母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政府规章 第三节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认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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