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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村民自治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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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6)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7)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限制等。(8)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9)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10)侵害妇女依法享有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取出嫁女承包地等。(11)村级组织不作为。如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裁判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力等。(12)村级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为什么说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级,没有上下行级政隶属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关系。(2)如果是领导关系,那就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指挥村委会开展工作,可以直接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委会办理各种各样 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包办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若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就会遭到破坏,这显然与党长期坚持发展基层民主的方针政策是相违背的。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尽职责。 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实行自治、搞好相关民主选举、开好村民会议,真正把德才兼备、群众拥护、有发展思路、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2)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制定出好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与自治事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3)指导、支持和帮助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与农业经济形式,制定好本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技术、配套设置方面给予支持。(4)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制定好本村公共与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村委会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经验推广、典型示范、行政奖励等各种具体的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同时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轮训村委会成员等。(5)村委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既不能强迫不能包办。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 二是村委会组织法有若干条文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规定,村自治组织在这些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都不得干预,包括:村委会选举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务监督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除此之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还提出,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的内容包括:(1)责令停止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因干预受到影响的,应当恢复到干预前的状态。(2)乡镇人民政府因干预造成村民自治组织或村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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