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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木质家具,软体家具技术标准、检测标准
实木家具技术标准、检测能力
1.0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家具的技术要求。
2.0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生产和外协加工的实木家具(含金属部件)及其它家具的实木部件均适用之。
3.0 引用标准
3.1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2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3QB/T191.1-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3.4QB/T1951.2-94《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定》
4.0 名词定义
4.1实木家具
实木家具是指在人造板表面贴木皮,截面封原木,表面进行油漆处理的家具。
4.2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4.3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平整程度。
4.4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4.5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4.6外表
处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表面处理之处。
4.7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8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的可见表面。
4.9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10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金属折叠桌产品的桌面与地面的平等程度。
4.11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金属圆管弯曲处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5.0 技术要求
5.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5.1.1各产品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5.1.2产品的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差为65mm ,配套或组合产品的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5.3用料要求
5.3.1各类家具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5.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料理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或人造板。
5.3.3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14%。
5.3.4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
5.3.5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浓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5.3.6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件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5.3.7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5.3.8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9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如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10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4木工要求
5.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5.4.2榫接合处应涂胶。榫及零部件结合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5.4.3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5.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牢固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烈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5.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5.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5.4.7涂饰部件的粗糙度Ra?.2um(粗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12.5um(细光)。
5.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锺印或毛刺。
5.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工件表面没有崩茬,刀痕或砂痕。
5.5涂饰要求
5.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分应保持清洁。内表庆涂饰或做其他处理。
5.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漠实干后无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
5.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5.6理化性能要求。
5.6.1漆漠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5、6、7、8、9等8项规定。
5.6.2金属件零部件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5.7金属件外观要求
5.7.1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烈缝。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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