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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殊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范围详见附件4。
(三)矿井无计划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持续时间在5分钟以上的,比照1人次死亡事故;无计划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持续时间在5分钟以下的,比照1人次重伤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九)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人的原因和物的原因。
2.间接原因: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包括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环境的因素。
(十)事故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次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4.一定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员。
(十一)单位责任划分
1.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2.事故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对事故承担监管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事故单位职责。
轻伤及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调查,要在24小时内上报至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事故管理模块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把书面事故调查报告送达安监局。
发生重伤及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由安监局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报告。
发生死亡及一般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监管部门、集团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安监局职责。
(一)负责事故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的监督考核,事故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事故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三)组织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并从专业方面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总调度室职责。
(一)对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事故,第一时间汇报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其它分管领导,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二)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必要资源,对突发事故进行协调和指挥。
(三)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建立健全事故进展情况档案,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职责。
(一)及时掌握顶板、水害事故情况,并从业务保安方面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
(二)负责顶板、水害非人身事故的调查,并从专业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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