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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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唐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前相比,已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唐律疏议》的律文部分总计十二篇502条。第一篇《名例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了唐律的总则作用,具有很高的价值。《职制律》是带有行政法性质的规范;《户婚律》则是带有民法性质的规范;《擅兴律》是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杂律》的部分内容是带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捕亡律》与《断狱律》是带有程序法性质的规范。相当于近代刑事法律分则的内容则散见于《唐律》中的《卫禁律》、《厩库律》、《斗讼律》、《诈伪律》等各篇。从近代意义上讲,唐律采取“诸法合体”的编排体例,是不科学的,但在1300多年前的封建时代,能够大体区别刑律总则与分则的不同内容,却是难能可贵的。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一)五刑 唐律的五刑,具体是指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 唐代五刑制度的确立,不仅反映了当时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反映了当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唐代五刑制度尽管较前轻缓,但依然是镇压劳动群众的暴力手段。官僚贵族因有法定特权的保护,或因有钱赎刑,往往得以逃避罪责。相反,贫困无告的劳动群众,却往往无辜罹罪,惨遭迫害。因此,唐代五刑制度尽管有所发展,但其矛头所向,主要是对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它自身的阶级属性。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二)“十恶” 依据《疏议》的解释,“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1.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谋反”是“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是“背国从伪”,即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2.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不道”,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3.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孝”指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受业老师。“内乱”则指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三)“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1. “八议” “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尚书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2. “请” “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请条”。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3. “减” “减”的规范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如有犯罪,又在流罪以下,可以自然减刑一等。 4. “赎” “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官吏的亲属。上述人犯流刑以下罪,听凭以铜赎刑。对于“减”、“赎”的限制条件更多,凡犯“加役流、反逆缘坐、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令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即犯流以上罪的,不在减赎之列,为官的,要除名,配流依法照办。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5. “官当” “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6. “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当刑罪。凡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现职),比徒一年”。但“流外官不用此律”。可见,“免官”是对徒罪以下官吏所实行的宽缓措施。此外,唐律还规定,免所居官者,一年后,降原级一级叙用;免官者,三年后,降原级二等叙用。 免官以外,唐代还规定了“除名”,即“官爵悉除”,“除名”可以“比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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