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坯库管理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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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坯库管理要点 主办单位:生产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钢坯库库存钢坯数量准确,炉号钢种分类清晰, 数据报送及时,确保外销钢坯与轧钢厂用坯的平衡分配,按“以销定 产”的组织模式生产,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章 钢坯库的管理归属 第二条 钢坯库归生产处管理,管辖工序范围为炼钢厂生产钢坯 经技术处质检站热检,下冷床后至钢坯外销装车后或送至加热炉前台 架为止。生产处负责确定炼钢生产产量、轧钢用坯量、销售处销售量 统计和分配。 第三条 生产处总调室设置钢坯库保管员4名,负责钢坯库的管 理和台帐建立工作。 第四条 钢坯库现场管理由炼钢厂、生产处共同负责,炼钢厂现 场管理人员、天车工必须服从生产处钢坯库管理人员的工作指令。 第三章 钢坯计产及入库 第五条 钢坯计产以生产处核定钢坯比重按实际入库根数折算, 生产处负责监督每7天盘库一次,发现误差及时查找原因调整 第六条 钢坯比重的标定由生产处组织技术处、炼钢厂、轧钢厂 每旬核对比重一次,作为核定钢坯产量及轧钢坯耗的依据,如相关单 位提出异议生产处必须立即组织校验。 第四章 钢坯库管理 第七条 钢坯库保管员负责钢坯按钢种、规格分类存放。不同钢 种规格不允许混放。废品单独存放,不许与正品混放。散尺坯按钢种 单独存放,不许与定尺坯混放。掉队坯随相同钢种、相同定尺垛位存 放,由技术处检验确定合理组坯轧制。 第八条 技术处质检员负责炉号管理、铸坯炉号标注。铸坯标识 要求标清钢种、炉号、生产班别。外销坯、现场存放冷钢坯每吊标记 一次,特殊要求的钢种每支标记一次。 散尺坯要求每支标记钢种。标记时间,要求当班生产散尺坯当班 标记完,不允许交给下班,交接班期间生产的散尺坯由下一班标记。 第五章 钢坯销售发货 第九条 销售处根据定单生产库存情况,及时安排钢坯销售。外 销钢坯重量以过磅数为准。但必须标明根数及规格备查,销售钢坯过 磅联交生产处钢坯保管员作为记帐依据(过磅联每日早7 :00前交 总调室) 第六章 轧钢组坯生产 第十条 钢坯数据信息的传递由技术处质检站负责,钢坯库保管 员负责入库金属卡片的保管和向下道工序的传递。具体流程按公司 《炉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轧钢用坯由轧钢厂负责组坯跑号,入轧钢厂铸坯由轧 钢厂坯料跟踪员或1#台操作工与生产处钢坯库保管员共同进行确 认,严格按炉号、钢种、成分组成的批次入加热炉,并作好金属卡片 的传递工作,没有炉号和成分不允许入轧钢加热炉。 第十二条 掉队坯随相同钢种、相同定尺垛位存放,组坯由技术 处质检人员进行,轧钢厂不许自行编炉号。 第十三条 散尺坯、存放时间过长炉号标识不清的铸坯,入加热 炉前必须经技术处质检人员重新检验,组坯编制炉号入炉,轧钢厂不 许自行编号入炉。 第十四条 轧钢厂坯料跟踪员对入加热炉钢坯要求有详细记录, 于每日早7 :00报生产处钢坯管理员,建立台帐核对消耗情况。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五条 钢坯库管理员必须保证钢坯垛位整齐,垛底清理及时, 垛位分配合理,由于工作失误影响钢坯正常入库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第十六条 出现钢坯混号、混垛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钢坯炉号、钢种标识不清,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钢坯炉号、成份不清入加热炉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造成生产质量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销售或消耗钢坯数据的,对责任人 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钢坯库存台帐记录不清,帐物不符,对当班钢坯库管 理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服从钢坯库管理员指令,影响钢坯发运或生 产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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