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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XXX等有关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省密码管理局、公安厅、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 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 维经费。
第十条?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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