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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串讲讲义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串讲资料
一、考试介绍:
1、考试时间:5月17日(周六)下午14:30—17:00。
2、题型分析:
案例25′×2=50′ (必答题,要求结合案例,答出要点并解释)
选答25′×2=50′ 【4选2】 (选择最有把握的作答,答出要点,并进行阐述)
总体分析——题型全部为主观题,50分为及格线,所以不畏惧、亦不轻视。
1.答出要点,并进行解释和阐述,字数也是得分的保障
2.条理清晰,标注序号
3.字迹清晰,卷面工整
4.案例题必须结合案例作答,围绕案例论述,得分会有保障
二、复习计划:
1、考前两周系统回顾知识,对比串讲讲义,有重点地进行复习备考。如遇不懂知识点,可对比教材详细理解。
2、结合真题进行复习演练,了解历年考试出题模式。
3、考前一周或两天冲刺,单独选一套真题进行作答,熟悉拿笔,避免考场紧张提笔忘字。
三、各章考点: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3.种类:
双务与单务、有偿和无偿、无名和有名、诺成与实践、要式和不要式、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合同的订立:
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2.合同的成立要件:
(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3.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有:
(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4.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5.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其特征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有: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特点: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概念: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2.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准则。
(1)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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