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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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教师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名 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二)证明用途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表和以下证明或者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 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 检查合格证明;(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认定,符合《教师 资格条例》第六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第八条第三项 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当不 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 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 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到达法定要求的身体条件者,必须在认定工作结束 前,主动向横州市行政审批局撤销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未主动撤销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视为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横州市行政审批局将依职权协同横州市教育局撤 销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 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三)因撤销行为造成申请人或其他相对人利益损失的,由 申请人承当所有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前,前往横州市人民医院进 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结论合格;(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教育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范,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假设违 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行政机关: 申请人: (盖章)(签字盖指印)(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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