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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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下载后可自行编辑 PAGE1 / NUMPAGES1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平安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平安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该举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举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举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平安设施不吻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方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平安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节。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为乘客提供平安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干净,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平安、消防、疏散导向等标记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该佩戴标记、看法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该把握须要的急救学问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准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解故障,复原运行。一时无法复原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准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根据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阻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发射性、腐蚀性的危急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举行平安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平安的危急品的乘客,应该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背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依法担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责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该根据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命、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张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举行维护、检查,准时修理更新,确保其处于平安状态。检查和修理记录应该保存至土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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