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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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树牢法治意识 实现安全发展 主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 1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 2 3 主要安全生产条款修订及释义 4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5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人员 安全生产 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企业必须要知道的安全生产刑事法律风险 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反应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理,需要引起广大公司、企业的高度重视。 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理解上述条文: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前提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很明显该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一、结果犯变为危险犯 但在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犯变更为危险犯。 也就是说,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前文所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一、结果犯变为危险犯 现行刑法中,第一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现实危险”条款后,相应地,刑期也增加了一档,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实危险不等同于实害结果,其仅具有危险性,但危险尚未实现,因此,对应的惩罚也更轻,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且增加了管制刑。 二、刑期、刑种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其他类似情形,因此仅在这三种情形下,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归纳为三种类型:破坏安全系统型、拒不整改型、擅自生产型 三、重大安全责任罪“现实危险”的认定 1. 破坏安全系统型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简单归纳,就是破坏原安全生产系统。 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手续齐全,但行为人实施了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生产线的行为,例如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者将不合格数据信息篡改等。 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事故,但此类行为,使下一次生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大安全责任罪“现实危险”的认定 2. 拒不整改型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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