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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合同
(范本)
甲方(转让方):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控股大道洋浦大厦614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平
乙方(受让方) :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下列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现特订本交易合同:
一、转让标的及现状:
1、甲方同意将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东部生活服务区新英大道与金洋路交叉口东侧,宗地面积为55.92亩(洋浦房地证字第T00106号)(下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洋浦国际航运中心项目建设。
2、该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3、本合同项下转让土地以现状进行交付,转让的年限为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年限。
4、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偿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5、乙方付清土地转让总价款后,甲方发出土地使用权过户通知。乙方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备齐过户资料,与甲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延迟的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逾期支付土地转让款的违约金、税务部门要求承担的税金及各项滞纳金等,需在乙方全部将上述款项缴纳完毕之后,甲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乙方保证其应当是洋浦地区内注册的企业,或按照挂牌公告的要求在洋浦地区内注册子公司。
6、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其中:
(1)容积率不高于2.0;
(2)建筑高度不高于100米;
(3)建筑密度不高于40%;
(4)绿地率不低于30%;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发布的挂牌公告的内容和条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7、本合同项下地块处于抵押状态,甲方正在办理解押手续。
二、转让价款、转让方式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及转让方式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由于土地目前处于抵押状态,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土地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该地块解押后,乙方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将土地转让价款及本次产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根据第1条转让方式的约定汇入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原缴纳的保证金转抵交易价款:
户名: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2201021519200214669
乙方同意:海南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后,将全部成交价款转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名: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行洋浦分行金浦支行
账号:265006655155
三、土地过户及税、费负担
1、过户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办理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及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标准由双方各自承担。
2、乙方应当及时缴纳办理过户过程中税务部门所核定的税费,在甲方通知乙方缴纳税费后,如乙方仍不按时缴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执行。
3、本次交易双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土地的交付
1、乙方付清50%转让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乙方、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测绘单位按照宗地红线图的四至进行界桩,核定面积,并且应在交桩证明书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即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签字日期即视为甲方交付土地的日期。乙方不得超越用地界线进行建设,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并应将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移交给乙方。
五、动工开发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土地后三个月内动工开发,取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本次挂牌转让的宗地只能用于建设“洋浦国际航运中心大厦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办公空间、航交所行政办公空间、高端商务办公空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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