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股权类契约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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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2.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开展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 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过程 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拟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托 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的提取及基金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A: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通过增资或者股权受让的方式投资 于拥有优质教育资产的非上市企业,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B:托管人对管理人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以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关系名单为限。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行为进 行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改正或者造 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私募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有关财产、是否将基金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财产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相关凭证。 (2)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汇划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基于基金财产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红利股息、存款利息、补贴收入等,管理人须提前通 知托管人各类收入的预计到账时间,并按照要求划入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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