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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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技术手册 (试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工作要求 2 第3章 技术要点 3 第4章 处置要求 11 第5章 附件 12 附件1 标识格式 14 附表1 云南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表 18 附表2 云南省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表 20 附表3 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基础信息) 22 附表4 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县(市、区)级统计汇总表 23 附表5 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州(市)级统计汇总表 24 附表6 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省级统计汇总表 25 PAGE PAGE 18 第1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技术标准,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手册。 1.2 本手册适用于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3 云南省自建房排查整治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全面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聚焦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娱乐场所、码头、车站(场)及交通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出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突出企业自建房屋、仓储物流等经营性场所。 1.3.2 全面排查整治农村自建房,重点排查农村自建房安全情况、用作经营情况、房屋手续办理情况、改扩建情况。 1.3.3 全面排查整治城镇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存在突出火灾风险、擅自改变用途、房屋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用于教育培训、学生租住、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区办公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建房。 1.4 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地区排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房屋建筑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人(单位)。 1.5 在进行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时,除遵循本手册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1.6 本手册不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爆炸、水灾等对房屋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 第2章 工作要求 2.1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开展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 2.2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排查整治工作,为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服务。省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专家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 排查组成员应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以及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教学及质量检测、鉴定等工作不少于5年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2.4 排查组应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编制排查工作方案、分配工作任务、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编制排查工作成果、统计成果上报等。 2.5 现场排查应按下列步骤开展工作:排查组确定需排查的房屋、调查分析房屋的场地环境和基本情况、开展现场排查并记录,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技术力量进行初步判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结果后在房屋明显位置张贴排查标识(红牌、黄牌、蓝牌)。 2.6 排查标识分为禁止使用(红牌警示)、暂停使用(黄牌警示)、整改使用经营性自建房(蓝牌警示)、整改使用非经营性自建房(蓝牌警示)。红牌警示、黄牌警示、蓝牌警示房屋分别对应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房屋、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和一般安全隐患房屋;暂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不贴牌。 2.7 排查人员开展现场排查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携带必要的装备并做好安全防护。 2.8 排查组人员应只对房屋现状进行客观评估,不得私自对媒体、业主或其他人员发表评估工作相关的内容或观点。 2.9 排查组相关成员,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排查表上签字确认,排查表(经营性/非经营性)一式五份,应分别交由产权人、经营人/使用人、村(社区)、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存档备查。 第3章 技术要点 3.1 排查认定程序 (1)信息核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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