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法理学(第五版)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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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 ——(唐)杜佑 杜佑(735—812),字君卿,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唐代政治家、史学家。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本章导言: 法理学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本章系统地阐释了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述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说明了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以期帮助学生准确把握法理学重要的学科地位、理论属性及实践意义。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却形成于19 世纪的英国。 创立法理学学科的当属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时,他被聘为该校第一任法理学教授(Chair of Jurisprudence),也可能是整个英语世界第一位被称为“法理学教授”的法学家。1832 年,奥斯丁出版了他的《法理学的范围》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大概要算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10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 年代才被确定下来。 穗积陈重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1978 年以后:我国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使用“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 1981 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理学教材的名称就是《法学基础理论》; 1982 年,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理学教材的名称也是《法学基础理论》; 1988年,东北地区高校联合编著的法理学教材名称为《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1993 年,沈宗灵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发行,“法理学”的名称终于正式获得“合法”地位。 1999年,张文显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法理学》第一版出版发行。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并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 孙国华:“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对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沈宗灵:“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第一,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富 勒: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权利理论 佩雷尔曼:形式主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 拉 兹:法律权威 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就是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或集团的经济利益、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法理主张、思想传统、社会理想而构建起来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本阶级、本集团制定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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