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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1)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国有股权的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方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3)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4)出资瑕疵股权转让
(5)股权转让超过50人
(6)夫妻单独转让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
(7)股权代持情况下的转让
名义股东转让
实际股东转让
(8)公司解散后股权转让
(9)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转让=任意转让
外部转让=通知+征求同意+优先购买权
价格存疑情况下优先购买权问题解决思路
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3、侵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2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上海地王案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3年 征求意见稿)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
第3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公司法解释四》
第2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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