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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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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主要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法》法规体系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加收利息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第36条) 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法规体系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法规体系 *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函(际便函﹝2010﹞1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反避税案件宣传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938)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二、关联申报 *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 * 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 股份控制▽ 借贷资金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特许经营控制 购买或销售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 *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 * 三、同期资料 法律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企业负有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义务。 * 三、同期资料 企业义务 准备:汇缴结束日(5月31日前);中文准备;签章 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供: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核定征税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 内容 条件 备注 关联购销金额 小于2亿元人民币 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价格计算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小于4,000万元人民币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外资股份比例及交易对象类型 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其他 属于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被要求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特殊情况:根据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该文件是对同期资料准备企业范围的扩展,即单一功能亏损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不需要完全按照“2亿”和“4千万”的标准。 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三、同期资料 * 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报告: 类型 提交期限 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 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 (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转让定价调查-跟踪管理期 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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