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依法行政若干问题的思考及解决路径.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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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依法行政假设干问题的思考及解决 路径 我国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均采取了 积极的疫情防控措施,并已取得显著效果。防控措施的采取 归根结底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是行政行为必应 依法行政,个别地方采取防控措施时,因未注意采取措施的 主体、权限、程序问题,未遵循比例原那么,导致某些个别性 的防控措施在采取后在受到合法性质疑或负面舆论评价,甚 至出现维稳风险,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2020 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疫 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 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那么,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工具 箱“枯竭”问题,其次有关部门如何以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 为依据,做好疫情防控的依法行政工作等,应然成为了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中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关于前者,自2003 年SARS疫情出现后,我国开启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 治建设,基本建成了比拟完整的应急法治体系。然而,在疫 情防控工作中不能以法律规定或有缺乏或以时间紧迫为由, 将此视为绊脚石而弃之不用。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了一定的舆情,甚至相关照片被别有用心的人断章取义 或编造成谣言传播,对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可能造成影响;从 法律效果上看,类似行为因行政合法性欠缺而存在违法之 嫌,甚至可能可能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事实行政行为。具体 而言,我国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维护治理中最常用的《治安 管理处分法》所规定处分种类仅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该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 出治安管理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 治安管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且公安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且作出治安管理处分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 理处分决定书(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法》较前者规定的处分措施更多,但同时也对实 施机关、处分决定程序和权利救济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通 过在该法中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 定”,而限制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立处分的边界,也 限制了行政权力的边界。对于行政机关超出边界所作出的行 为,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那么面临被确认无效甚至引 起国家理赔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超出前述边界 的行为,又因其往往最终没有形成处分决定导致相对人权利 通过复议或诉讼救济困难,故更需行政机关在具体工作开展 中审慎作出。假设形成行政事实行为,那么有可能被确认违法甚-10 - 至引发行政理赔。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发布的关于涉重大 疫情防控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行 政事实行为,应重点审查实施主体是否为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主体是否有违法行为和是否对 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等内容。 三、关于比例原那么 行政法大家麦耶(Otto Mayer)将比例原那么称作行政法 上的皇冠原那么,它的滥觞源于个体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一 般认为,比例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 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 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 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5]我 国行政立法中虽未直接使用比例原那么这一概念,但该原那么的 内涵在各项行政立法中均有表达。面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一 些矛盾问题,《人民日报》亦曾发文指出行政机关需要“在 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防控工作,各项措施不仅要合乎防控目 标,而且要遵循‘比例原那么,把对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影 响降到最低”。在疫情防控行政行为中遵循比例原那么,是深 入贯彻关于依法防控重要讲话精神的应有之意。 关于比例原那么的具体内涵,学界一般认为包括妥当性原 那么、必要性原那么和均衡原那么三个方面。 (一)妥当性原那么11 - 妥当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的行使或者说行政机关为到达 行政目的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当能够促成行政目的实现或 者至少能够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这一内涵的基础是手段和 目的的正当性关系,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够促使行政目 的的形成那么属于违反了适当性原那么,属于行政不当。应当肯 定的是行政机关在面对新冠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 了降低社会危害具有应急处置的权力,并采取前述相关行政 法律中所规定的应急防控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 的活动、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 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实际上,各地行政机关在疫 情防控中采取的防控措施的均系围绕消除疫情的社会危害 而开展,采取的手段均有利于到达疫情防控的目的,在此前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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