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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示 范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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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验看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中的检测业务范围。
三、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名单可登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网站
( )。
四、对于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
五、本合同书中,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 表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工程性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 房建 □ 市政 □ 轨道交通 □ 其他
工程报建编号: 工程所属区县:
受监质监站:
工程造价: 万元(币种: )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附件: 建设工程检测项目收费表。
三、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例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检测业务。
四、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检测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订立时间:_ _年
月_ 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一式_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 _份。副本 份, 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手机: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标准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检测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的条款。
专用条件: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委托人: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检测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甲方。
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乙方。
第三人:除甲、乙方以外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双方应约定检测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依据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 约定依据的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测要求,经乙方认可后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乙方义务
第四条 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向甲方提供与建设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及其附表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检测,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检测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乙方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七条 现场检测应遵守工程现场安全等管理制度,承担因自身防范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和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对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除附加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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