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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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特征、机构设置以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方面做出的一种制度支配。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是强制性地,或是自愿性地,以它们所汲取的存款为基数,根据肯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这些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其供应财务救助;假如发生破产或者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储户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月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特地组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供应保险。20世纪80年月以来,世界上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进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到2022年已经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有多个国家开头引入该项制度或者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于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汲取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多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一旦某家银行消失危机,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挤兑风潮,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金融机构破产时供应财务救济,对给储户造成的损失赐予部分或全部补偿,由此提高公众的信念,降低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引发新问题,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存款人和银行两个方面。对银行来说,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规定进行救助,因此银行可能会利用相关救助孤注一掷实行冒险行为,而把全部风险抛给保险机构。在此规律下,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很可能在经营中过度投机;而那些经营稳健、注意风险防范的银行,则可能在竞争中受损。对储户来说,他们会将钱存到情愿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中去,而不考虑这家银行的信誉和风险,由于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也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在利率完全放开的环境下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对此,我们必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制度支配。 存款保险制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应当着重关注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内容。关于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由政府出面建立、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目前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第一种形式。关于保险范围,基本奉行的是属地原则,即在本国境内汲取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但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在其中。关于保险限额,需要关注是全部保险还是部分保险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即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该限额之内的存款受到全额爱护,超过部分不予爱护或者部分爱护。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爱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准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汲取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支配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实行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汲取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经济进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全部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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