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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业执法中的当场处罚
摘要:在农业执法活动中,当场处罚作为农业行政执法 机关行使处罚权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其所需法律文书 少,程序简单,在案情简单、罚则较轻的违法行为(比 如农机案件)时被广泛运用。本文在阐述当场处罚的内 涵、适用条件基础上,分析农业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 探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当场处罚案件过程中极易 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查处当场处罚案件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业执法;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在现阶段的应用确实表现出了多 方面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完 善优化,以更好提升当场处罚的应用价值。
农业执法中当场处罚的“当场”,包含时间和地点的双重 含义,仅作狭义理解,特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时、当地, 即正在现埸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场处罚要在违法行为地的现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合议、集体 讨论等程序直接处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送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2022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当场发现农业行政违法行为,要求 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是他人举报的或者是其他机 关移送的案件,则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方面,既需要达到“违法事实确凿”,又需要“有 法定依据”,这就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拍照的拍照、 该询问的询问、该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且证据要符合 证据规范要求,并形成证据链,避免仅依据询问笔录孤 证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发生;“有法定的依据”是指作出 农业当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必须符合《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也是农业 执法当场处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处罚种类方面,只能是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同时包括警 告和罚款,且罚款数额对公民罚款是200元以下,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以下。如果存在第三种处罚种 类,比如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应适 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法定程序,构成程序 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2022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 规定了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亮证,表明身份;当场查清违法 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证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 记入笔录;现场制作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 明;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依据《农业行政处 罚法》(2022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 案件的应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机关归档保存。
1缺乏公正性在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应用中,虽然其便捷性优势 确实较为明显,但是也容易滋生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 公正性问题就不容忽视,这也是农业行政处罚对象最为 关注的一个要点。如,虽然规定了被处罚对象享有申辩 权以及陈述权,但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好保障, 执法人员未向被处罚对象明确其享有的陈述权以及申辩 权,被处罚人不了解此方面内容,往往只能接受被处罚 的结果,不能够利用这些权限来保障自身利益,公正性 也就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告知被处罚对象可以申请 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同样流于形式,当事人权益不能够得 到很好保障。
罚款收缴问题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场处罚就一定要当场收缴罚款,存 在违反当场收缴的规定收缴罚款现象,即对不符合当场 收缴条件的实行当场收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 八条、第六十九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是:依法 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事后难以执行的;当事人难以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这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经 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以上3条满足之一即可, 对于后两点,需要执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是否符合当场收 缴的条件这一事实按规定予以说明和记录,并保留证据。 例如“经当事人提出,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和说明等。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 人进行处罚,必须提供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
缺乏证据制度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 处罚对证据的收集的要求是全面、客观、公正?。但是 对于当场处罚的证据要求上,仅有“违法事实确凿”这 一笼统的规定。这就导致农业执法人员对当场处罚时证 据收集的重视程度不高,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违法事实 不清,更有甚者,在现有农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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