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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 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该指南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煤油气开采外的采矿业企业为适用对象,阐述了这些企业核算和报告自身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应遵循的方法和规范,以便企业更全面准确地核算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策略。同时也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碳酸盐分解的 CO2 排放、碳化工艺吸收的 CO2 量、以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的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的特性参数以及其它排放源的排放因子缺省值,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 录
一、适用范围1 二、引用文件1 三、术语和定义2 四、核算边界4
(一)核算边界确定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 5
五、核算方法7 (一)燃料燃烧CO2排放8 (二)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12 (三)碳化工艺吸收的CO2量13 (四)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15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17 七、报告内容18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9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19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19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20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20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21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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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在中国境内从事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矿物的采矿、选矿和加工活动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企业除采矿、选矿和加工外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2005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分析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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