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民法第三章债法总论综合练习与答案.docxVIP

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民法第三章债法总论综合练习与答案.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民法第三章债法总论综合练习与答案,章债法,法律,职业资格,第三,综合,客观,练习,答案,民法,试卷,总论

—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民法 第三章 债法总论综合练习与答案 一、单选题 1、甲走失一头价值600元的奶羊,乙将奶羊牵回家关入自家奶羊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当晚奶羊棚倒塌将奶羊压死,乙出售羊肉获300元,在此情形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款600元 B.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卖羊肉款300元 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奶羊 【参考答案】:B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不当得利。因善意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进行返还。本题中,乙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其所得利益仅为300元,因此,其仅返还300元。同时,乙因屠宰该奶羊和出售奶羊肉,必然花去相关费用,对此,甲应向乙返还相关费用。掌握“不当得利”知识点。 2、下列哪一选项,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A.甲请人播种,播种者误将甲的邻居乙的土地播种,而乙计划10天后在该土地上打地基该房子 B.甲依合同须向丙支付10万元,丙依合同需向乙支付10万元。后甲受丙的指示向乙的账户汇款10万元,汇完以后,甲发现自己和丙的合同无效 C.甲饲养的一头牛混入乙的牛群,乙将该牛当作已有宰杀并消费 D.甲在蛋糕店花300元定制一生日蛋糕,并托蛋糕店送给丙。蛋糕店误将蛋糕送给与丙同住一层且同名同姓的乙,乙误以为蛋糕系送给自己的而吃掉 【参考答案】: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乙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甲不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选项B错误。虽然事实上甲向乙支付了10万元,但在法律关系上,须认定甲向丙支付了10万元,同时,丙向乙支付了10万元,甲.乙之间不存给付关系。所以,若甲.丙间合同无效,甲只能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得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乙宰杀甲的牛之后,牛虽然不存在了,但乙的财产因此消极增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D错误。乙虽误食甲的蛋糕,但因为乙不具有消费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不能认定乙获有利益,不能认定乙的财产消极增加。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掌握“不当得利”知识点。 3、下列关系中,哪一选项为民法上债的关系?( ) A.李某一直对小丁予以照顾,小丁对李某所欠的人情债 B.陈某和同学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老刘死亡,其继承人刘东.刘西对老刘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陈某向大地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参考答案】: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关系。选项A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选项B为物权上的共有关系。选项C为继承关系。选项D为债的关系。掌握“债概述”知识点。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10万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5万元到期债权,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时,乙公司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按照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应当在知道乙公司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之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B.可以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其将设备返还给自己 C.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清偿10万元 D.向法院起诉丙公司,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和撤销权。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知,乙公司是低价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因为丁公司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为有偿受让,所以甲公司不能就该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选项B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D正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所以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掌握“撤销权”知识点。 5、富商金某对其侄子小金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yuanyinli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软件开发,网站设计,公众号小程序设计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