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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女性权益保障与理财策略(会计毕业论文资料)
文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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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2
文1:新婚姻法下女性权益保障与理财策略 2
一、新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与家庭理财的关系 2
二、新婚姻法的质疑缘于财产争议 3
1.新婚姻法的南京第一案 3
2.为什么会有争议 4
三、新婚姻法后女性转变传统婚姻观念 4
1.购房计划 4
2.择偶观 4
3.对新司法解释的看法 5
四、新婚姻法下女性婚姻的理财权益保障 5
1.结婚前理财 5
(1)男女方一起购房 5
(2)女方个人银行账户要谨慎转账 6
(3)男女方做好婚前协议 6
(4)娘家买房保障大 6
2.结婚后理财 7
(1)女方防风险买保险 7
(2)女方掌握全家综合情况 7
五、结束语 8
文2:性别话语下女性特质的建构 8
一、女性特质的理论背景 9
二、性别话语对女性特质的建构 10
三、女性特质发展前景 11
参考文摘引言: 12
原创性声明(模板) 13
文章致谢(模板) 13
正文
新婚姻法下女性权益保障与理财策略(会计毕业论文资料)
文1:新婚姻法下女性权益保障与理财策略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的停滞、198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在经历了2001 年的第一次司法解释和2003年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后,于2011年8 月13 日正式颁布实施第三次司法解释。本文以我国新婚姻法为研究对象,从广大女性的立场、观点出发,结合国家实情,收集、整理、利用文献资料及查阅网上大家的观点及建议,在对婚姻法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剖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女性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和理财策略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新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与家庭理财的关系
我国新婚姻法有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2001 年,主要包含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第二次是2003年,主要是夫妻债务处理、彩礼应否返还、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等问题。这两次司法解释重点都不在于家庭财产归属。第三次是2011 年,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有很多规定,1.在房产方面: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拿房一方要补贴另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拿房方的个人债务。⑤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2.在共同资金与债务方面: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银行利息、股息、房产增值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
二、新婚姻法的质疑缘于财产争议
1.新婚姻法的南京第一案
2007年4月,南京的高先生隐瞒了自己的婚史,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认识了朱女士。2008年和2011年,高先生曾两次出轨,并被确认有了私生子。对此,朱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张磊办理此事。
法院在2011 年8 月8 日下午开庭,高先生一直认为婚姻破裂是自己的过错。经由主审法官审判结果:高先生应在婚姻破裂中承担责任,原因是结过两次婚两次出轨,法院予以批评,同时法院对无过错方朱女士将儿女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朱女士提出要分割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给儿子婚前购买的,由于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高先生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应分得一半的房产。
但2011 年8 月12 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根据司法解释三,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明显过错,但法官不可能将房屋的一半判给朱女士。意味着朱女士突然间变得一无所有了。
2.为什么会有争议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女性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在生育和抚养子女上都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许多女性甚至为此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在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更是根深蒂固。嫁出去的女儿通常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就此丧失了娘家事实上的财产继承权,而女方的陪嫁大多是消费品,只会在婚姻中很快被折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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