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占有部分产权的单位可否提出执行异议.docx

本案占有部分产权的单位可否提出执行异议.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本案占有部分产权的单位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引语」 本文将就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与执行标的无关的异议能否获得支持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刘玉琴诉刘保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保财腾退其占用刘玉琴的房屋。判决生效后,因刘保财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玉琴于 2003 年 7 月 8 日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以其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为由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此案。房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定。 经听证查明,刘玉琴与刘保财乃姐弟关系,其父刘某生前系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以下简称建筑学校)退休教师。1993 年 11 月,建筑学校制订房改方案,拟将该校自建、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给学校职工。该房改方案第六条规定:职工按售房方案购置住宅楼后享有部分合法产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满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该房改方案获批实施以后,刘某以标准价加优惠向建筑学校购买一套三居室住房,双方签订了出售自管公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就房屋的继承权加以限制,即“必须是购房者的子女且为本校正式职工可以继承,非本校职工,不能继承房屋产权。”1999 年 1 月刘某去世,其生前曾立下遗嘱,表明其死后该房的所有权由女儿刘玉琴继承。在析产继承过程中,因就该房所有权 的归属产生争议,刘玉琴将刘保财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决该房由刘玉琴继承。判决生效后, 刘保财并未搬出该房,刘玉琴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2002 年 5 月,因刘保财继续占用该房拒不腾出,刘玉琴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保财腾房。后因得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已于2001 年4 月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刘保财,刘玉琴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 2002 年 6 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管理局撤销刘保财获颁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 年 8 月,管理局撤销了刘保财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 月,管理局就该房向刘玉琴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刘保财仍然拒绝搬出该房,刘玉琴于 2003 年 1 月诉至法院,要求刘保财腾出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2003 年 3 月 19 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刘保财将该房屋及附属院落腾空后交还给刘玉琴。 一审宣判后,刘保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03 年 6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准予刘保财撤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另被执行人在听证时辩称,其在住进该房之后,曾对该房进行过装修,如要其搬出该房,则应由申请执行人补偿部分房屋装修费用。 「执行情况」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合议庭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因为根据北京市有关房改文件的规定,刘某在购买该房后只享有部分合法产权,且依据刘某与建筑学校所签购房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该房只 能由其为该校正式职工的子女继承。鉴于刘玉琴并非建筑学校正式职工,不享有对该房的继承权,其将该房的所有权整体转移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建筑学校对该房拥有的部分产权。故在该房的权属未最终确定之前,应当中止执行此案。 第二种意见:案外人以其系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而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法院已判决该房归刘玉琴继承,刘玉琴亦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另当初刘保财在办理该房的产权登记时,案外人明知其要求办理的是房屋的全部产权登记而未表示反对,应视为案外人已放弃了对该房的部分产权。至于案外人与刘某在购房协议中有关该房只能由其在建筑学校工作的子女继承之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刘玉琴的法定继承权,应属无效条款。故应当驳回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继续执行。 第三种意见: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腾退房屋的行为,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财产即房屋所有权。由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划分, 与本案的执行标的并无直接关联,故应当不予支持。但其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以解决其与刘玉琴之间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 最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理由在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执行标的可以是财产,亦可以是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如排除妨碍、协助执行探视权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结合本案,因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已裁定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故本 案的实质执行依据系第一份 129 号民事判决书,而非第二份民事判决书,前者所解决的是因房 屋占用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后者所解决的是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这就表明了本案的主

文档评论(0)

hao187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武汉豪锦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IP属地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4F3KHG8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