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4-5条 如何界定社会组织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与“无违法记录.docxVIP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4-5条 如何界定社会组织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与“无违法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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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4?5条如何界定社会组织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 动”与“无违法记录”要素 权威理解与适用 目录 第四条 【如何界定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1 第五条【关于如何认定社会组织“无违法记录 9 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 第67?93页 的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号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第四条 【如何界定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 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进行适度限制的必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和救济私人权益,而在于预防环境公共利益受到环 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损害,或在损害发生后通过法院的审理和执行予以最大限度的修复。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二 ⑴公益诉讼这种“主观为公益”的内在特点决定了提起该类诉讼的原告可能突破 “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即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但是,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 范围和条件又不能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组织类型、登记级别、专业能力和公信力等方面符 合一定的要求,这是由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功能决定的。 首先,环境资源案件的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不同 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技术性、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和社会影 响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其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诉讼。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过程 中往往要进行较多的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损害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既需要有具备法 律、环境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作为保障,也需要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作为基础,如果缺乏这 方面的能力,其即使能够代表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也难以实际胜任这种诉讼活动,还可能会 导致环境公共利益难以获得充分保护。 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但是 究其实质,其主要功能仍在于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缺乏,而并非取代环境行政执法。这是因 为与法院相比,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在专业技术、人才、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都具有 社会组织确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即使是较轻的警告等处分,也会使社会公众对其公信 力产生质疑,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否认其原告资格。第三,本条虽然未对行 政处分的种类作出限制,但同时从违法记录的具体范围和存续时间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即 只有在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前五年内因从事业务活动而受到行政处分的,才能认定为有违法记 录,这实质上已将一些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无关的行政处分排除在外了,故也不会不合 理的限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二)违法记录的时间 从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出发,不宜将违法记录对社会组织主体资 格的影响无限延长,否那么会大大限缩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不利于环境 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条将社会组织无违法记录的时间限定在“起诉前五年”,以与《环境保 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相衔接。本条起草过 程中,曾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并未在时间上对违法记录作出 限定,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文义;另一种意见那么认为五年的要求过长,不能因为一次处 罚而五年不能从事公益诉讼,可以缩短为一年。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分刑事处分 和行政处分,只要有刑事违法记录无论经过的时间长短,都不允许公益诉讼;对于行政处分 可增加但书规定,即“但所受行政处分已经执行完毕且与出于公益目的提起的环保诉讼案件 无关的除外。我们认为,从对《环境保护法》的文义解释出发,不能得出只要社会组织有 违法记录即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结论。从实际情况考虑,假设因社会组织很长时间之前的违法 记录影响其主体资格,这一规定可能过于严苛了。如果在起诉前该社会组织仍然能正常从事 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说明其已经“改过自新”并已得到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可,没有必 要因多年前的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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