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本案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2002 年 3 月 13 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 A 公司向B 公司供应系列产品,价值 4500 万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B 公司与 C 银行于 2002 年 3 月 14 日签订了编号为 98001-1 至 98001-9 的 9 份银行承兑契约,各份契约均约定:承兑汇票金额为 500 万元;承兑申请人(B 公司)应于汇票到期 7 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C 银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B 公司、C 银行分别在上述 9 份承兑协议上签章。
同日,B 公司、C 银行、A 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协议约定:A 公司为 C 行与 B 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98001—1 至 98001-9 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 B 公司违约,C 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A 公司保证在接到 C 银行书面索款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清偿;保证人如违约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C 银行有权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金融机构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2%向其收取违约金。B 公司、C 银行、A 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后,C 银行如约对 B 公司签发了 9 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 A 公司,付款人 C 银行,金额 500 万元,出票日期为 2002 年 3 月 14 日,到期日为 2003 年 9 月 14 日,各张汇票的票面上均载明“不得转让”字样。C 银行在上述汇票的承兑人一栏签章承兑。之后,A 公司于 9 月 11 日将上述 9 张共计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 C 银行提示付款。C 银行以“与 A 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A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于 9 月23 日开出拒付证明。
2003 年 9 月 25 日,A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C 银行对上述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付款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汇票的文义性和无因性决定着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其他任何事由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A 公司作为持票人,持已经 C 银行承兑的到期汇票向其提示付款,C 银行以 A 公司未履行承兑保证协议中的担保责任为由,拒绝付款并扣留票据是错误的。据此,本案应判决 C 银行承担兑付票据的责任,并赔偿 A 公司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C 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 A 公司与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 A 公司、B 公司和 C 行所签订的《银行承兑保证协议》。根据双方的《银行承兑契约》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B 公司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足额交付票款至 C 银行的帐户上。否则,C 银行对未交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也就是说,A 公司是对转作逾期贷款的票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只有在贷款贷出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本案所涉款项并未贷出,A 公司就无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是两个法律关系,C 银行以承兑申请人 B 公司未还款、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C 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种意见认为:票据债务人 C 银行与票据持有人 A 公司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抗辩理由成立,应判决驳回 A 公司的起诉。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如何正确理解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
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决定着票据债务人不得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这是为促进票据的流通服务的。但是,并非任何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项都不得作为票据抗辩的理由。票据抗辩的限制, 有时难免牺牲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有失公平。为此,我国《票据法》在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同时,还规定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例如该法第 11 条规定的“无对价抗辩”(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第 13 条规定的“知情抗辩”(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案中 C 银行提出的抗辩理由,即属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
二、C 银行与 A 公司间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票据关系中的保证人是对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本案中 A 公司是对 B 公司不依约向 C 银行交付承兑汇票票款承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4 Careers Lesson 4 Job trends 学案.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4 Careers Lesson 4 Job trends.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4 Careers Warm-up.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1 Life-long learning 教案.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1 Life-long learning 学案.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1 Life-long learning.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2 Different schools 教案.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2 Different schools 学案.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2 Different schools.docx
- 北师大版教案Unit 15 Learning Lesson 3 Teachers 学案.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