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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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菲税收协定 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菲律宾国内法,非居民外国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除了通过股票交易所出售或处置股票以外,销售、交易、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拥有的国内企业股票所实现的净资本利得,在不超过10万比索时,适用5%的税率,超过10万比索时,适用10%的税率。 根据税收协定第13条第5款,转让财产所得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除非被转让客体是不动产、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动产、船舶或飞机,或主要直接或间接由菲律宾不动产组成的公司的股票。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 相互协商机制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流程 第十七条 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三)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谢 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号公告 2011年个税法实施条例 差异分析 (一)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原规定按照不同类别所得计算抵免限额,3号公告区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每个类别所得单独计税抵免限额)计算抵免限额。 (二)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分项所得抵免限额相加做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   相关政策 * 3.4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走出去”个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但3号公告增加了可抵免税额的例外情形,也就是以下情况不能抵免:(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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