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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无论是整体改建、分立改建还是合并改建,都必须对改建企业原有的资产,包括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实 施和改建调账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谈谈因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确实认 资产评估增值确实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理论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 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 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 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 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那么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局部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本钱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 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 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 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 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 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本钱。调账日有 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 1000X 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X 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 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 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 提出的问题』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 50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 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 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局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 式实际计入当期本钱、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本钱、费用工程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工程,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 本、费用工程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工程逐一调 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 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 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工程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 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 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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